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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考享受民族優惠有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27日   來源:湖南日報

    今年起,考生戶口由非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區時間不足3年的,不能享受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優惠政策。湖南省民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糾風辦等4部門近日下發通知,對高考中少數民族考生可享受的民族優惠政策作出新規定。

    新規定主要內容包括: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時間3年(即從遷入之日至當年高考時滿3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數民族聚居區考生的優惠政策,以往的政策所規定的時間界限是兩年。各有關部門對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區考生的審核要嚴格把關,並單獨公示。

    遷入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考生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一種方可進行審核:

    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購買商品房(面積由市州確定)或通過其他合法方法獲得住宅的産權證明材料;

    2、考生父母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投資興辦實業及經商(投資數額由市州確定)的營業執照;

    3、考生父母是少數民族聚居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三資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並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和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4、考生父母是少數民族聚居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縣級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材料。(記者 張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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