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展開之際,7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通過對近年審理的利用高招工作詐騙考生錢財類案件進行歸納分析,指出了高招詐騙犯罪的四種主要類型:
一是故意混淆不同招生類型的區別來矇騙考生和家長。目前我國高等教育除了普通高等教育之外,還有成人高等教育、遠程網絡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多種形式。犯罪分子有意模糊上述各種教育形式在招生方式上的區別,打著在某某知名高校上學,發放的文憑國家承認等幌子,以該高校的成人教育、自學考試錄取通知欺騙考生和家長,騙取高額費用。
二是宣稱自己掌握“機動名額”、“自主招生名額”等,欺騙家長交錢即可讓考生入學。目前,各高校在招生錄取確實有此類“機動名額”、“調劑名額”等根據考生和本校實際需要靈活掌握的招錄名額,但按照規定每種名額都有固定而嚴格的招錄程序,並非花錢就能買到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們對這些名額性質的不了解,虛構與高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領導的特殊關係,宣稱掌握各種內部名額,只要交錢即可辦理入學騙取錢財。
三是以軍校招收地方考生名義進行招生詐騙。目前大多數軍校和普通高校一樣,實行遠程網上錄取,考生事先還要通過軍隊組織的政審、面試和體檢,相關要求更加嚴格。絕不可能像犯罪分子所説的,無需經正常程序即可錄取。
四是冒充高校招生工作人員身份,虛構各種招錄條件,恐嚇考生家長交錢方能錄取。 (通訊員 彭嘯 王文波 記者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