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老藝人)的保護,鼓勵和支持開展傳習活動,促進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繼承和弘揚。浙江省文化廳和省財政廳制定並下發了《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老藝人)補貼實施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從2007年起,對列入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省文化廳命名的省民間藝術家和其它在民族民間藝術傳承、發展中有突出貢獻且生活艱難的民間老藝人實施專項補貼。對年滿65至69周歲的,每人每年給予3000元的補貼;年滿7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年給予4000元的補貼。所需經費在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補貼機制,鼓勵傳習傳統技藝和保護、發展,實施有計劃的資助。
《辦法》還規定,享受補貼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老藝人)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積極參加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産宣傳、展示活動;積極開展傳習活動,帶徒傳藝,培養新人;採取有效措施,完整地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産有關原始資料、實物;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産歷史淵源、傳承譜係、傳統技藝等記錄、整理、保護和發展工作。
浙江省文化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項補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發放到人,不得挪作他用;並還將組織專家對受補貼的傳承人履行責任和義務情況進行抽查、評估。
該《辦法》的出臺,必將進一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和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