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湖南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13日下發《2007學年公辦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自今年秋季起執行。三部門要求各地加強對教育收費執行的監督和檢查,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外,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要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義務教育階段:不準強制攤派保險
《通知》明確,2007學年秋季義務教育“一費制”,仍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和非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一費制”繼續由課本費和作業本費兩項構成,非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一費制”繼續由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構成。
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一費制”外,除了向自願住校學生收取寄宿費和向自願在校就餐學生收取伙食(搭餐)費,嚴禁再向學生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非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學校“一費制”外,除向自願住校學生收取寄宿費、向自願在校就餐學生收取伙食費、向跨縣(市、區)就讀學生收取借讀費(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子女就近入學的除外)和根據自願原則,按核定價格收取校服費,對未納入附表所列的課程基礎訓練、同步教學實踐訓練、配套圖冊和教育類期刊等教輔資料和其他代收費,繼續實行最高限額控制和在限額內自願選擇的辦法,限額標準為每生每期小學一、二年級25元,三至六年級35元,初中55元。
伙食(搭餐)費按學生自願和“保本不盈利”原則,可採取規定每餐最高定額標準等辦法進行管理;不準強制學生在校就餐,自願在校就餐學生的伙食費只準按月收取,不準按學期預收;不準強制學生在校購買日常生活學習用品和校園商店消費卡,違者按亂收費處理。
“一費制”和自願收費最高控制限額外與學生學習相關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學生保險,一律由學生或家長自願向出版發行單位和保險公司購買,不得由學校統一代辦,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不得強制攤派。
高中階段:部分示範性高中擇校費統一規範
公辦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費和代收費標準,繼續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2006學年公辦高中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06〕80號)的規定執行。
未舉辦民辦高中的省、市(州)級示範性高中擇校生取消學費項目,擇校費標準從2007學年起統一規範為:省級示範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過2300元,市級示範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過1800元。擇校費不準跨學期預收。向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可按規定收取代收費,但不得再收取學費。
已摘牌和暫停資格一年的省級示範性高中在摘牌後或暫停資格期間,學費標準、招收擇校生比例及擇校費標準按市級示範性高中執行。
普通大中專:學生退費由按學期改為按月
省內公辦民族班學生按相應專業的學費標準減半收取。公安類學校招收的公安類學生不分專業按公安類收費標準執行,非公安類學生按所在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師範類學生除藝術與新聞傳播類學生外,不分專業按教育類收費標準執行。
從2007年新生起,除省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的學校對第一次免費補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學生可按規定收取學分學費外,其他學校一律不得再收取重修費。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允許學生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一次不及格的,第二次及以後的補考按每門20元收取補考費。
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後,學費按升入年級相應專業學費標準執行,不得以重修、補修課程名義收取重修費、補修費或類似費用。對報名參加專升本考試的學生,不準收取報名考試費。
普通高校熱門專業數不超過本校所有專業數的20%,熱門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比例不超過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30%。
此外,從2007學年起,學生退費由按學期退費改為按月(一年按10個月計算)退費。高校服務性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