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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頒布《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1日   來源:新華網西藏頻道

    新華網西藏頻道拉薩9月11日專電(記者德吉、邊巴次仁)西藏近期對《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並正式頒布實施。這是《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自1990年制定並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二次修訂。

    據西藏自治區文物局副局長徐非介紹,2002年和2003年,國家相繼修訂頒布和公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1990年頒布的《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中的有些規定已不符合以上兩個法規內的一些規定,同時已不適應西藏當前文物保護事業的需求。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條例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條例中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要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條例還明確了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和宗教活動等應遵守文物工作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確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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