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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辦幼兒園須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9日   來源:江西日報

    不可隨意冠名“雙語”、“藝術”等字樣

    11月16日,記者從江西省教育廳獲悉,為進一步規範民辦幼兒園辦學,江西省近日出臺《江西省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創辦民辦幼兒園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且不可隨意對幼兒園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辦法》規定,舉辦者須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辦學申請,同時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經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招生。此外,民辦幼兒園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當與備案的內容一致,不得發佈與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為不相符的廣告信息。

    《辦法》還規定,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民辦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未取得辦園許可證,擅自招收幼兒的;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幼兒生命安全的;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記者 張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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