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發改委、市人事局日前發出《關於做好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佈2008年非上海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上海市戶籍和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的受理辦法,辦法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在就業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
《辦法》規定,各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各項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有關部門一經發現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在辦理上海市戶籍或申領居住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有關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有關部門一經發現用人單位有不良用工記錄的,將取消該單位申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的資格。如用人單位在近兩年內存在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落戶後1年內退工情況明顯不合理的情況,有關部門將不受理其2008年的落戶申請。
外地生源進滬就業的落戶政策與去年基本一致,上海市戶籍和申領上海居住證的受理辦法和去年基本一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申請的受理截止時間為2008年5月31日,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准辦理上海市戶籍後,原則上應于2008年9月30日前辦理相關落戶手續。非上海生源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須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