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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要受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07日   來源:大眾日報

    記者4月6日從山東省人事廳獲悉,山東省日前出臺《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對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舉辦單位、舉辦條件、審批程序等進行了規範。違反規定擅自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由省或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依法予以處罰。

    山東省規定,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成立且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以及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其它組織,可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

    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應當在經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名稱、內容必須與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相符,要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場所,收費要符合國家及山東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同時,舉辦大型人才交流會要符合國家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經審批後,主辦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不得擅自更改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範圍及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王娟 國棟 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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