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辦學的聯辦方以次充優、以主辦方的名義欺騙招生的事情時有發生,不但損害了考生利益,也損害了主辦方學校的聲譽和聯合辦學的公信力。日前濟南市教育局下發濟南市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管理暫行規定,對中等職業學校聯合辦學行為作出具體規範。
該規定指出,聯合辦學的主辦方不得與仲介機構和個人聯合招生、挂靠學籍,不得與不具備辦學資質的學校(機構)以校外校、校內校、校外班等形式合作,嚴禁實行委託招生和代理招生;主辦方不得以聯辦方的名義向學生加課、收費。
該規定還對聯辦方學校的招生作出規範:聯辦方除具備法人資格外,還要具有相應的辦學資質;聯辦方屬非學歷教育學校的,其招生簡章等材料一律以聯辦方為主,不得以主辦方的名義開展招生、宣傳,更不得假借主辦方的名義招收中專生。(劉露 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