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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加強涉外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專電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規範演出市場經營秩序,文化部日前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2年以上但沒有實際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舉辦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演出經紀機構有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記錄的,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不得舉辦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

    通知指出,需要返場加唱、加演的節目,應當與正式演出的節目一併報審,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演出。對冠以“皇家”“國家”“國立”等名義的國外文藝表演團體,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的有效證明文件。對曾經參加危害我國家主權活動的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堅決不予引進。

    通知要求,按照“誰申辦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演出經紀機構與委託、投資單位等演出活動關聯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涉外及涉港澳臺巡迴演出的舉辦單位要切實履行演出的申報(備案)、節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監管等責任,不得以委託承辦、協作舉辦等名義將責任轉交演出所在地承辦、協作單位,承辦、協作單位不得超越權限履行本應由舉辦單位履行的責任、義務。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巡迴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備案工作,確保演出內容不變,舉辦單位不變;要提高服務意識,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承接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

    通知還要求建立演出市場信息通報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演出批准文件通過網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演出批准文件應當包括演出名稱、演出團體或個人、演出時間、演出地點、節目內容以及演出活動舉辦單位等內容。演出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演出情況報告上級文化行政部門。

    為加強對本地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資料收集和信息提交工作,文化部要求加快全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公示系統建設進程。建立全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基礎數據庫和信用檔案庫,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門、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共同組成的演出市場監督體系,探索試行演出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加強對演出經營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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