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張勇)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1日公佈了《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2條。制定這個《辦法》是為了方便台灣記者依法在大陸採訪報道,依法保障台灣記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辦法》指出,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應當向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申請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手續。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台灣記者採訪時應當隨身攜帶並出示台灣記者採訪證。
根據《辦法》,台灣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台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辦法》規定,台灣記者應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頒布的《關於台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