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學習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近日出臺,從明年開始,浙江省公務員培訓實行學分制,其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陞的依據之一。因本人原因未達到規定學分要求的,當年度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
公務員培訓學分由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構成,每人每年必須完成總學分不少於72分的培訓任務,其中,必修課學分必須達到30分以上。當年培訓學分累計超過規定年度總學分數的,超出部分可按選修課學分轉入下一年度計算總學分。處級公務員在完成上述規定學分的基礎上,另需參加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其他學習培訓,每5年累積學分達到180分。
必修課是指公務員必須參加學習的培訓課程,主要內容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理論,以及提高公務員能力和素質的相關知識。選修課是指公務員根據自身及崗位工作實際需要自主選擇的培訓課程。包括由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菜單”式培訓課程,由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等組織實施的培訓課程,經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社會化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和經單位批准同意參加的其他培訓課程。
公務員取得下列學習研究成果的,如公開出版專著的主編、副主編,省市優秀調研報告的獲獎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理論性文章、研究報告等的主要作者,可獎勵相應的選修課學分,而且可以多項累計,但是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過15學分。
同時,《辦法》還提出,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社會化培訓機構面向公務員開展課程培訓。對優質培訓課程,經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確認,可授予相應的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