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福建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再批准公辦學校以任何形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以資金、固定資産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在2009年年底前剝離。這是省教育廳近日下發的《關於依法加強民辦中小學管理的通知》中的規定。
通知指出,公辦學校領導不得在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兼任行政職務,擔任董事會成員的應當報公辦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得使用該公辦學校分校的校名。
通知要求,要建立民辦學校政府督導專員制度,由審批機關向所審批的民辦學校委派督導專員,對民辦校辦學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