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決定從2009年開始對中考、高考中的加分項目實行更為嚴格的控制和規範管理。今後浙江省各地的中考加分項目原則上只減不增。從2009年開始,凡是符合浙江省年度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項目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測試認定。
浙江省教育廳負責人解釋説,近年來,加分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為切實維護全體考生利益,浙江省決定進一步規範中考、高考的加分項目,並對項目設置及加分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
今後浙江省各設區市(含所屬縣、市)如果新增加分項目,必須于當年的2月底前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備案。省級及以上的表彰獎勵類項目加分值控制在20分以內,身份類和市級表彰獎勵類項目的加分值控制在10分以內,加分項目的分值允許累加,但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加分項目都必須事先向社會公開,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學生名單也都要在學校內部、所在縣(市、區)和設區市教育網上公示。
從2009年開始,浙江省對高考體育項目加分政策將進一步規範,所有享受體育項目加分的考生都要經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測試、認定。據介紹,參加高考體育項目加分的認定對象有三類: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獲獎的在校學生及應屆考生;參加上述比賽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在校學生及應屆考生;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稱號的在校學生及應屆考生。除上述認定對象以外,在其他全國性比賽中獲得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定向越野、無線電測向、無線電通信、電子製作、航海模型、航海(建築)模型、航空航天模型等項目團體或個人全國前六名的在校學生及應屆考生,以及除認定對象以外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在校學生及應屆考生,都應參加浙江省統一組織的集中測試。(記者 張冬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