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3月19日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各高校下發《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懲治學術不端行為。
通知指出,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偽造註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高等學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通知還指出,高校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對於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採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查處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此外,教育部還要求高校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作為教師培訓尤其是新教師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並納入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之中,把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把學風建設績效作為高校各級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的長效機制。
另據了解,年底前教育部將就懲治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專項檢查。(記者 李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