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韓潔 羅沙)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為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積極應徵入伍服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決定自2009年起,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學年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三部門日前聯合發佈了《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明確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費補償款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根據暫行辦法,國家對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低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高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學制規定年限計算。
這一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享受這一政策的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應屆畢業生包括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畢業生。
暫行辦法明確,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部隊招收的大學畢業生幹部,以及從高等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隊參軍的高校畢業生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