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聯合發佈《關於本市從事數字出版業務工商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首次對數字出版的範圍,數字出版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名稱以及經營範圍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這在全國尚屬首創。
此番正式出臺的《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數字出版的範圍,即數字作品的製作、集成;數字作品的存儲管理;數字作品的傳播;數字出版物的銷售;與數字出版相關的技術和諮詢服務;與數字出版相關的軟硬體的研發和銷售;數字內容與教具、文具、玩具等生産的結合。本市擬從事數字出版業務的申請人可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以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組織形式從事數字出版經營。在數字出版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時,屬於出版單位的從事數字出版業務的經營主體,可以直接使用“數字出版”作為行業表述,如上海XX數字出版有限公司;不屬於出版單位的從事數字出版業務的經營主體,“數字出版”只能作為行業限定詞,不得單獨使用,必須同時加上所屬行業,如上海XX數字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數字出版軟體技術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