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6月2日電(記者淩軍輝)為了進一步規範非學歷教育招生行為,江蘇省教育廳日前下發《關於加強我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生管理的通知》,明確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得委託、承包給仲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學和其他形式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生,在辦理入學手續前必須將辦學性質等有關內容向學生或家長公示,並與學生簽署協議。
根據通知,江蘇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自行組織生源時所招收的學生,由學校寄發非學歷教育“學習通知書”,不得以錄取通知書名義發放。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證書辦法等內容。開展自學考試助學或其他非學歷教育的招生規模,必須與學校具備的辦學條件相適應,原則上應“一校一址”辦學,不得在批准辦學區域以外設立教學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通知要求,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應嚴格遵守證書頒發的有關規定,對招收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全部課程後,由主考普通高校頒發並經自學考試辦公室加蓋印章後,方可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校不得自行頒發具有學歷證書性質的證書。招生簡章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嚴禁縮寫學校名稱、改變辦學層次,以及任何形式誤導性的諸如“專升本”“3+1”“2+2”等模糊不清的招生宣傳,嚴禁向未填報本校誌願、未上線的考生承諾辦理統招電子檔案投檔錄取等事宜。
江蘇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教育、宣傳、民政和工商等有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進一步加強督導和檢查,對違法違規招生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依法取締,登出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