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6月26日專電(記者王瑩)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遼寧省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從立法角度明確了高校在促進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高校應當以就業和社會需求為導向,科學規劃人才培養方向,提高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推薦制度,保障工作經費;高校應當建立穩定的、能滿足專業培訓要求的實習實訓基地,確保學生專業實習和畢業實習的時間和質量;高校應當設置就業指導公共必修課程,並設置相應的學分。
根據《規定》,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高校在推薦高校畢業生時出具不真實材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高校隱瞞高校畢業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派遣,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因高校審查不嚴格,造成不符合資質規定的用人單位進入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給高校畢業生造成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