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1月2日專電(記者齊雷傑)河北省教育廳日前下發通知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有“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等9種情形之一,均不得轉學,以維護高考制度公平性嚴肅性和學校正常教育秩序。
河北省教育廳要求,普通高校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原學校完成學習的,可申請轉學。轉學應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間進行,其錄取時的高考分數應當達到擬轉入學校當年相同生源地學生的擬轉入專業最低錄取分,且轉入專業應為相同或相近專業。
據了解,9種情形下普通高校學生不得轉學: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畢業年級或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跨學科類別的(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的、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預科班、民族班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二次轉學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此外,學生在河北省內高校之間轉學,或由河北省內高校轉到外省高校、由外省高校轉入河北省內高校的,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批准),學校不得擅自辦理學生離校或接收手續。每學期期末統一受理學生轉學材料,時間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