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2月21日專電(記者 齊雷傑)2010年1月1日起,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將不能簡單開除了事。《河北省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學校有責任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不得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
河北省這一辦法規定,教師要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和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或者教師如果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依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