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發改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關於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認真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相關政策和具體手續辦理方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引導優秀畢業生到上海市重點用人單位就業(重點用人單位具體名單將另行公佈),併為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鑒證工作。
各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各項手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准辦理上海市戶籍後,原則上應于2010年9月30日前辦理相關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