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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證券節目不得與諮詢機構商業化合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0日電 廣電總局20日通報,總局14日下發《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所辦證券節目須為播出機構自製自播,不得出租、轉讓時段,不得播出諮詢機構提供的節目,不得在證券節目中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無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證券節目;不得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産品的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

    通知説,據有關部門調查反映,2007年以來,個別地方衛視的股評欄目與企業實行商業化合作,收費播出這些企業提供的股評內容,且這些企業均無證券資詢業務資格,甚至為空殼企業。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2006年中國證監會和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

    通知説,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所辦證券節目須為播出機構自製自播,不得出租、轉讓時段,不得播出諮詢機構提供的節目,不得在證券節目中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

    通知説,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參與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把關,向證監部門詳細核實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並在節目中明確公示相關信息。無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證券節目,材料不實、證監部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從業資格,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採訪活動。

    通知説,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諮詢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要求和行業自律規範,不得宣傳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不得播出參與證券節目的機構和人員的電話、傳真、短信平臺、網址等聯絡方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産品、參與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對具體證券或者證券相關産品的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判斷。節目中須以顯著、清晰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通知説,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廣告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提供證券信息的軟體、終端等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管理。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前,相關産品的運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局報告有關廣告內容,播出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應當含有“投資有風險”等警示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出未經證監局審查的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

    通知説,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加強證券節目檔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證券節目和證券信息類産品廣告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説,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通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信息和相關證券監管信息,認真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資格,及時停播違規證券節目,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事宜,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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