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22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2日公佈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顯示,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須經過價格部門的成本監審。
據了解,浙江省規定民辦學校對學生可以收取學費(非學歷教育為學費或培訓費)、住宿費和代收代管費用。民辦學校舉辦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住宿成本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的原則制定。
浙江省物價局等指出,價格主管部門為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而開展成本監審時,民辦學校要如實提供學校法定代表人、辦學許可證,學校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的建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