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初審。為確保法規的修訂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與相關司法解釋相銜接,確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合法、公平、公正,《修正案 (草案)》全面調整賠償標準,學生如果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將大幅提高,死亡賠償最高可獲63.676萬元賠付,並統一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賠償標準或“同命同價”
對於傷害事故死亡賠償,現行《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為補償死亡補助費,數額為上年度上海市城鄉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以死亡學生死亡時的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而此次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則將“死亡補助費”改為“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參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
如果按照現行《條例》,一旦發生中小學生意外死亡事故,以學生死亡時最大年齡為19歲計算,學生最高可獲得的死亡補助費為,城鎮學生440800元、農村學生194275元;而按照《修正案(草案)》計算,學生死亡賠償金統一為636760元,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統一採用城鎮居民的標準。
市教委主任薛明揚解釋稱,考慮到從2002年起,上海市新生嬰兒已經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其他農業戶口的學生以自願為原則,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上海市農業戶口的學生實際上越來越少,為保證公平並符合實際,《修正案(草案)》在殘疾、死亡賠償標準上統一採用城鎮居民的標準。有代表認為,一旦法規通過,多年來司法實踐中“同命不同價”的無奈現狀有望改變。
代表呼籲增“精神撫慰金”
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精神,在賠償項目中增加“精神撫慰金”一項。將《修正案(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造成學生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中,“精神撫慰金”該不該入法,審議中存在爭議。朱言文委員認為,不僅中小學生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時需要精神撫慰金,在嚴重致殘的情況下,也可考慮這樣的撫慰,“孩子死亡或嚴重致殘,對家庭是重大的精神創傷。給予精神撫慰,體現了社會、政府對這方面的關注。”
生均年保費提至5元
據悉,2001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引入保險機制處理校園傷害事故;目前,市教委統一按中小學生人均4元的投保標準,為全市中小學校購買了校方責任險,實現了包括農民工子女學校的校方責任險全覆蓋,學生每人每年累計賠償額最高可達50萬元。
而一旦《修正案(草案)》通過,賠償標准將大幅提高。薛明揚透露,為解決賠償標準提高後保險公司理賠支出增加的問題,市教育部門已經與保險公司進行了溝通,擬將每年學生人均4元的投保標準適當提高至人均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