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記者從青海省招辦獲悉,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普通高考報名錄取條件補充規定(暫行)》。這是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主動適應全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也是對青海省已經執行多年的“青教招委〔2000〕007號”、“青教招委〔2006〕33號”文件規定的“兩五一三”的報考條件的補充。《補充規定》體現了青海省對省外來青建設者的尊重,較好地解決了他們的子女在青海省就地參加高考和參與錄取的難題,在全國屬於先例。是青海省高校招生工作主動適應青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和突破。
《補充規定》充分考慮了省內幹部群眾子女與省外落戶考生的利益平衡,在堅持青海省現行高考政策的基礎上,解決了省外來青經商務工人員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戶後,因高考報名條件所限,不能參加高考的問題,對其子女在青海省報名參加考試、採用分數線、錄取學校的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又對省外落戶青海考生參加高考從落戶年限、在青就讀年限、報考院校批次等方面作了合理限制。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嚴格按需要和資格進行審查並頒發聘書)、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需要和資格進行審查並頒發《青海省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綠色證書》),其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戶後,也給予了其子女參加高考機會。 《補充規定》堅持保護長期紮根高原,為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做奉獻的幹部職工和世居農牧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於不符合“兩五一三”條件的省外在青落戶考生在青海省內院校參與錄取所佔用的招生計劃,省教育廳將通過調整省屬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計劃比例予以解決,《補充規定》對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響。(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