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學前教育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2月12日提請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批准,立法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
《條例》規定,學前教育機構不得跨學期收取保育費,不得收取與入學挂鉤的贊助費,也不得以舉辦興趣班等名義代替正常教學活動並收取額外費用。如違反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
其中,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在實施前要上報市和區、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如未上報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學前教育資源短缺是造成“入園難”的主要因素。《條例》從源頭上來解決這個問題:要求當地政府合理佈局並適時調整學前教育機構的規模和標準,為學齡前兒童就近入園提供便利;居住區開發建設時,應當安排好學前教育建設用地,配套的學前教育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學前教育布點不足的區域,各級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辦園條件的前提下,將空置的樓宇、廠房和校舍等資源,將它們置換、改造為學前教育設施。中小學佈局調整後閒置的校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優先用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