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本市幼兒園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2年9月1日起,公辦幼兒園保教費進行調整,新入園幼兒按照規範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有關部門同時要求,新學年幼兒園不得以開辦興趣班、親子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等。
一級園每生每月750元
新規執行後,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保育教育費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兩者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據了解,公辦幼兒園保教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性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本次收費規範後,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上限標準每生每月為:一級園為750元,其中市級示範園可在一級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0%,即900元;二級園為600元;三級園為450元;無級類園為250元。住宿費標準每生每月不超過300元。按照規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預收。
規範後的幼兒園收費標準為各級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各幼兒園可以在不高於北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自定收費標準,並填寫《北京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申報表》,經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後實施收費。因此同一級別的公辦幼兒園實際收取的標準有可能不相同。
公助民辦園將約定收費上限
此次收費標準調整,不涉及民辦幼兒園。但是,民辦幼兒園要統一執行規範後的收費項目。
通知明確要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並實行備案管理。幼兒園要在招生簡章發佈之日60個工作日前,到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完成收費備案。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的民辦幼兒園,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可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以合同等方式約定最高收費標準,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和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其收費標準應保持合理和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漲價、搭車漲價和以任何形式變相漲價。
叫停贊助費和收費興趣班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在2011年12月31日下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兩嚴禁”要求。根據這一要求,進入新學年,北京市無論是公辦幼兒園還是民辦幼兒園都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更不能收取書本費。
公辦幼兒園因幼兒園自身原因或確屬幼兒患病,或轉、退園,造成幼兒連續缺勤天數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時,退還月保教費和住宿費的二分之一;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幼兒在園期間伙食費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
為保證幼兒園正常運轉,需要幼兒園保持相對穩定的學位規模和師資隊伍,臨時缺勤幼兒所佔幼兒園的學位和床位等需保留,教師工資、水電、維修、取暖等經費需正常支出,幼兒園運行成本並沒有減少,因此,對在園幼兒個別天數臨時缺勤,原則上不予退費。
各級各類幼兒園應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收費期限、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則應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以及退費辦法和減免辦法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