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對天津市紅橋區回族大刀隊等
105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進行調整、撤銷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按照《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督查工作的通知》(辦非遺函〔2011〕491號),我部在全國開展了各地自查與督查組抽查相結合的督查工作。
根據督查的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第39號部長令)和《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非遺發〔2011〕38號)的有關規定,對於不具備法人資格或因文化體制改革原機構變更等原因,不便繼續履行保護單位職責的天津市紅橋區回族大刀隊等97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名單見附件)
對湖南省鳳凰縣龍玉年苗醫藥診所等2個履責不力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提出批評與限期整改,整改期6個月(從本決定印發之日起計)。(名單見附件)
撤銷內蒙古自治區群眾藝術館等6個履責不力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資格。(名單見附件)
特此決定。
附件:調整、撤銷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
文 化 部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