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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等六所高校公佈治校章程明確辦學自主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14日 10時50分   來源:北京日報

  8月12日,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通過教育部公開徵求意見。這是自2012年1月1日《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後制定的首批大學章程。今後,這些高校將按照各自的章程治理學校,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推動管辦分離。

  係科招生比例學校可自調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明確提出,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2012年,在教育部的推動下,國內大學開始全面制定或修訂高校章程。

  制定章程的核心在於明確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在這一點上,8月12日公佈的6部大學章程都做出了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在章程的開篇即提出,學校依法享有多項辦學自主權,包括自主調節係科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定人才培養計劃,自主開展科研、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海外交流合作等。

  除了自設培養方案及自主調節院係招生比例等基本內容,東南大學在章程中還結合校內實際作出進一步規定,包括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華中師範大學的章程提及自主權時有些“拐彎抹角”,把支持高校自主辦學作為國家的義務,認為國家應該在學校制定招生方案、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等方面給予支持,還應保證學校辦學權不受非法干涉。

  教職工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強調,“高校章程要明確學校的發展方向與原則”,“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此舉意在打破目前“千校一面”的管理現狀。從8月12日6校公佈的章程來看,每所學校的內容都不盡相同,各有側重。

  中國人民大學的章程對教師的要求比較具體,教職員工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該校還明確了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包括審議校內科研計劃方案、科研項目和成果,制定學術規範、處理學術糾紛等。為了讓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形成制衡,該校規定,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外語教學優勢明顯的上海外國語大學在章程中強調,將依託上海開放的優勢和外國語大學的特色,充分發揮多語種多學科優勢,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積極推進孔子學院建設,推廣漢語國際教育,傳播中華文化。針對以往外語類專業在高考招生中自設男女比例一事,上外提出,今後,學校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除個別招生數量有限且社會需求有一定性別要求的專業外,其他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高校章程應具有法律效力

  高校制定章程並非新話題。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中就提出,學校必須有章程,而且應該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此後,《高等教育法》規定,設立高校須有章程,並對章程的內容作出具體説明。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在現代大學制度改革試點這一章節中,也提出要制定、完善學校章程。

  儘管這一問題已呼籲多年,但截至2012年,包括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在內的大多數公辦高校還沒有制定自己的章程,少量現存的章程也已不符合現代大學的制度要求。

  對於本次“千呼萬喚始出來”的6部章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認為,它們在形式和內容上涵蓋了法律和規章所要求的必備內容,依法對學校管理體製作了全面規定,明確了學校管理的基本架構,促進了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並突出了對教師和學生在辦學活動中主體地位的尊重與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認為,《教育法》規定高校應該按照章程治校,高校的章程經過教育部門核準後,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以前各高校也有自己的一些規定,但多為就事論事,而高校章程相當於校內的一部“憲法”,是學校處理師生關係、進行內部管理的基本依據。

  不過,也有教育界人士擔心,高校的章程對教育主管部門並無法律約束力,如果後者干涉高校自治權,該如何處理?沈巋認為,大學自治的邊界在我國並未清晰界定,如果在自主權方面出現一些矛盾,兩者可以就某些具體問題進行溝通和協調。(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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