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産黨並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系肄業,律師。
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系學習。1948年至1949年任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秘書。1949年至1954年任中央政法委員會辦公廳秘書,中央法制委員會秘書。1954年至1959年任國務院法制局秘書。1959年至1966年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科長、處長。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靠邊站,後下放“五七”幹校勞動。1971年至1981年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部處長、法律部部長。1981年至1983年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1983年至198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88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中共中央政法領導小組成員兼秘書長,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秘書長。1992年至1997年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1997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1994年5月當選中國法官協會會長。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1998年4月後任第十四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名譽主任。曾任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協會中國分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名譽會長,中國經濟法學會副會長,通過法律維護世界和平中心執委兼亞洲地區主席,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席,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1994年11月被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授予金質獎章,以表彰其在中國保護知識産權領域作出的貢獻。1997年獲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協會成就獎。
是中共第十三屆、十四屆中央委員,十四屆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十五大代表;第七至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