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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整治排污企業專項環保行動發出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0日   來源:吉林省政府網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 國辦發〔 2005 〕 34 號 ) 要求 , 吉林省政府決定 2005 年在全省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 ( 以下簡稱 “ 環保專項行動 ”) 。 7 月 13 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以吉政辦明電〔 2005 〕 60 號文件轉發了《省環保局等部門關於全省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縣 ( 市 ) 人民政府 , 吉林省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方案》 明確了整治重點

  ( 一 ) 堅決糾正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做法。各級政府要對鼓勵投資的文件及政策進行清理 , 檢查是否存在限制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承諾少繳或免繳排污費、違規不予處罰等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降低環保準入標準的政策措施。凡與國家現行環保法律法規相悖的要立即糾正。

  ( 二 ) 著力解決群眾反復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要認真梳理群眾反映的環境問題 , 制定解決方案 , 落實責任 , 限期解決。各級政府要統一協調環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門 , 徹底解決油煙污染及噪聲擾民問題。

  ( 三 ) 檢查糠醛、造紙、水泥、鋼鐵、電解鋁、紡織、印染、石油開發、食品加工等行業中超標排污企業的治理情況。重點檢查松花江、遼河、渾江流域超標排污企業的治理情況。

  ( 四 ) 查處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執行 “ 三同時 ” 的建設項目。重點是糠醛、造紙、水泥、煉焦、鋼鐵、鐵合金、電解鋁、紡織、印染、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業以及礦山開發、交通、能源等基礎建設項目違規建設問題。

  ( 五 ) 確保飲用水安全 , 讓人民群眾喝上乾淨水。開展飲用水源地專題檢查和整治 , 要清查轄區飲用水源的水質狀況及其受污染的主要原因 , 重點整治向飲用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各類污染源。要重點做好二龍山水庫水污染防治工作 , 擴大防治效果。

  ( 六 ) 對在 2004 年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中被查處的環境違法企業進行全面復查。對不能正常運行的污水處理廠 , 要限期解決 ; 對超標排污的 , 要依法徵收超標準排污費。已運行的污水處理廠要安裝自動監控裝置。

  ( 七 ) 整治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問題和生態破壞行為。開展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 , 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方案》確定了專項行動的主要措施

  ( 一 ) 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的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 各級政府也要將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列為 2005 年重要工作 , 建立領導體系 , 統一領導組織環保專項行動。

  ( 二 ) 加強部門協作。在環保專項行動中 , 各有關部門要形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合力。環保部門負責召集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 , 確定工作任務 , 組織監督檢查。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的環境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 對不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的 , 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環保部門清理國家投資的違法建設項目。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 , 配合環保部門清理地方投資的違法建設項目。工商部門負責依法登出或吊銷政府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的營業執照 , 對無照經營的違法企業依法取締。司法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法制的宣傳與教育活動 , 為群眾維權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安全生産監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建設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逐步解決已建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問題。

  ( 三 ) 實行掛牌督辦。各級政府要對近年來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及違法排污企業掛牌督辦 , 落實整治措施及時限。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掛牌督辦一批違法排污企業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 四 ) 嚴格依法查處。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 , 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查處力度。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 責令停建或停産 , 並限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未執行建設項目 “ 三同時 ” 制度的 , 責令停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 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長期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 責令限期治理 , 並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行限産 ;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 責令停産或關閉。對未按期淘汰的生産線 , 責令停産或關閉。對 “ 十五小 ” 和 “ 新五小 ” 企業 , 責令關停。對在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的項目 , 責令停建和拆除。對不能正常運行並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污水處理廠 , 責令限期治理。

  ( 五 ) 強化責任追究。監察部門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 , 在綜合決策中出現重大失誤 , 導致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的 ; 對拒不糾正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 , 干預環保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 ; 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 徇私舞弊 , 包庇縱容 , 使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 對主管部門不依法行使職權 , 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 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 公開追究一批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 六 ) 加強輿論監督。各地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 有計劃地公佈違法排污企業的名單、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和環保專項行動的進展情況。要充分發揮 “ 12369” 環保舉報熱線的作用 , 加強公眾監督。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形式 , 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 七 ) 定期通報信息。各地要通過國家環保總局 “ 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管理系統 ” 報送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各市州每週報送一次工作進展情況 , 並按期報送階段報告。

  ( 八 ) 建立考核制度。省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制定環保專項行動考核辦法 , 對各級政府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情況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