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塔耶布·謝裏夫先生向中國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張亞峰先生致函通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將於2005年7月3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
此公約于2005年5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6月1日我國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向國際民航組織交存了此批准書。
公約主要對國際航空運輸中的承運人賠償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內容涉及賠償金額、電子客票的保護、旅客的舉證責任等問題。其中,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按照公約簽署當日的貨幣換算標準,約13.5萬美元,下同),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另外,對於航班延誤造成損失的,每名旅客賠償限額為4150特別提款權(約5000美元)。行李賠償時,不再按照重量計算損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別提款權(約1350美元)為限。公約引入“運輸憑證”的法律概念,彌補了電子客票出現後的法律空白,加強了對電子客票的保護。新公約在舉證責任上更加傾向於保護旅客,航空公司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