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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臺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09日   來源:安徽省政府網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近日,安徽省民政廳、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結合安徽省實際,聯合出臺了《 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就全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一、救助對象

  ( 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 二 ) 城市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 三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地城市低保標準但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

  二、救助標準

  (一)起付線:起付線由個人全年實際負擔的大病(具體病種由各試點縣、市、區確定)醫療費和常見病住院費組成。救助對象(一),(二)類人員為1000元左右,(三)類人員為3000元左右。

  (二)救助比例:按起付線以上部分的適當比例支付。

  (三)救助額度:對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則上不超過8000--10000 元;對常見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則上不超過2000--3000 元。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對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可適當提高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三、救助醫療服務

  各試點縣(市、區)指定1-2所公立醫院負責本地區城市特困對象的醫療救助任務,並參照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甲類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

  城市低保對象患病時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定點醫院就診。其中,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單據等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説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五、救助基金的建立與管理

  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各試點縣(市、區)要根據本地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並劃入低保資金財政專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省和市級財政對試點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六、組織領導

  安徽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省民政廳、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各試點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指導和協調本地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衛生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為救助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惠的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試點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根據工作實際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七、有關要求

  醫療救助工作必須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對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要予以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對騙取的醫療救助資金,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並取消申請人的醫療救助資格。

  各地應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 細則 ) 。

  目前,安徽省21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單位正在參照執行。(安徽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