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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下發通知 要求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4日   來源:浙江省政府網站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後的供地速度,以確保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合理增長。

    建設用地供應將“提速”

    意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收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文之日起15日內發佈徵地公告,並儘快完成徵地補償登記與公告。徵地單位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徵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對已完成具體項目供地報件準備工作,但因用地單位未能按期繳納規稅規費,致使無法及時辦理供地手續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與用地單位聯絡,督促其限時繳清有關費稅,超期不繳的應加收滯納金;經加收滯納金和再次催繳確因特殊原因無力繳清的,應書面告知申請用地者取消用地資格,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或徵收土地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建立企業退地機制

    《意見》要求各地強化土地出讓合同的履約管理,促進項目用地如期開工建設和儘快投産,同時要建立企業退地機制,構建政府與企業間的建設用地雙向流動渠道,探索企業與政府“雙贏”的退地辦法,以進一步加快建設用地資源再利用。

    根據《意見》規定,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前不少於15日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退還全部土地出讓金;自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起未滿1年,受讓人在屆滿前不少於30日前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按合同約定收取相應違約金後,退還受讓人餘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自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起超過1年但未滿2年,受讓人在屆滿前不少於60日前向出讓人提出退地申請的,出讓人應按合同約定收取土地閒置費及違約金後,退還受讓人餘下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建立建設用地考核責任制

    為加快建設用地供應速度,浙江省將建立建設用地考核責任制,加強對已按批次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的建設用地供應速度情況的跟蹤檢查。

    考核制度具體將採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遞減的定量考核辦法。即本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得低於該年度已批准用地總量的50%;前一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低於該年度已批准用地總量的80%;前兩年度建設用地供應量不低於該兩年已批准用地總量的90%。凡前兩年度、上一年度及當年土地供應率未分別達到上述規定比例的市、縣(市、區),暫停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並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