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依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國家進出口管制法規制訂。該辦法是在目前我國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綜合國力逐步增強的形勢下,進一步規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的一部重要規章,對建立健全國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體系和制度,規範兩用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秩序,維護我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我負責任的國際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新辦法具有以下特點:首先,增加了管理範圍。在原有敏感物項和技術基礎上,增加了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和計算機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同時明確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過境、轉運、通運時的許可證管理要求;其次,建立了進出口許可的屬地化管理和中央、地方兩級管理制度,企業可在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第三,與辦法同時公佈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目錄內大部分物項已確定了唯一的海關編碼,將大大加強商務部門和海關對兩用物項進出口的監控和管理力度,同時方便企業申報進出口許可和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