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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從2006年開始調整相關人員生活補助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4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從2006年開始,浙江省將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機關事業單位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及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精減退職職工和麻風病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凡符合浙江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50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90元調整為450元;以上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45元調整為55元。

    凡符合浙江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1984〕217號、(84)財行440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15元調整為345元。

    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原屬機關事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發放,原屬企業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由當地財政負擔。

    對不符合領取精減退職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精減退職人員,如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由當地政府通過正常途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適當補助。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5元,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425元調整為47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65元調整為4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25元調整為360元。

    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新中國成立後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係非農業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80元調整為310元;係農業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40元。

    符合國務院〔1965〕224號文件規定,由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精減退職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90元調整為42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職工的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15元調整為345元。麻風病人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240元調整為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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