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檢法三家日前聯合會簽下發文件,規定7種特定情況下的飛車搶奪按照搶劫罪論處(見鏈結),還明確了8種情況下實施搶奪從重處罰。省高院副院長陳華傑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政法機關希望通過此舉遏制近年來“兩搶”案件的高發勢頭。
“兩搶”分子超過全省罪犯總數1/3
據悉,廣東省“兩搶”犯罪形勢仍然十分嚴峻。該類案件增長率連續3年保持在兩位數以上,年均增長17.37%。“雙搶”犯罪分子人數也連續三年超過全省刑事犯罪分子總數的1/3。
陳華傑介紹説,廣東一年“雙搶”犯罪分子的數量甚至相當於其他一個省刑事犯罪分子的總和。更為嚴重的是,目前“雙搶”犯罪在時間和地點上均呈現擴散化的趨勢。珠三角地區的“雙搶”犯罪從晚上擴散到光天化日之下,從偏僻路段延伸到繁華大道。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地方已經成為此類犯罪的多發地點,公眾的社會安全感受到嚴重影響。
“‘雙搶’犯罪的現實狀況,需要對其採取從重從嚴打擊的態度”,陳華傑説。此次省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共同制定出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是廣東省嚴厲打擊和懲治‘雙搶’犯罪的又一次具體行動”。
五百元為搶奪罪最低標準
《指導意見》特別就“飛車搶奪”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7種情形之下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搶奪罪”一般處以3年以下的刑罰,最高刑罰則為無期徒刑;而“搶劫罪”一般處以3年以上的刑罰,最高刑罰可至死刑。因此《指導意見》規定部分飛車搶奪行為應當“升格”為搶劫罪,從客觀上實現了對飛車搶奪的“從重打擊”。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統一了全省認定搶奪犯罪的最低數額標準。搶奪數額五百元以上的不滿一萬元的為“數額較大”;一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為“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此前廣東省各地的法院是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收入對數額差別進行認定的。陳華傑表示,“廣東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最低標準,即確定五百元為搶奪罪的最低數額標準”,同樣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八種情形實施搶奪從重處罰
《指導意見》明確,8種情況下實施搶奪從重處罰:搶奪老年人財物的,搶奪未成年人財物的,搶奪孕婦或者攜帶嬰兒的婦女財物的,搶奪殘疾人財物的,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搶奪的,鏈結中7種情形之外的其他駕駛車輛奪取財物的,因搶奪而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意見還明確了“入戶搶劫”的認定原則,以及盜竊、詐騙、搶奪轉化為搶劫的具體情況。(記者 賀信)
鏈結:
以搶劫罪論處的七種情形飛車搶: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的
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財物並放任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攜帶兇器並駕駛車輛搶奪的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後,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