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日前聯合發文,明確寧夏回族自治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政策。
文件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規定個體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按規定數額抵免。另外,從2006年起,全區實行《再就業優惠證》網上查詢。(寧夏日報 通訊員 李永剛 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