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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財政局等就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4日   來源:天津日報

    近日,天津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情況印發通知,明確了對學校超標準收費徵收營業稅的項目範圍。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天津市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各類收費,按以下規定免徵或徵收營業稅:1、對學校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或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制定的有關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和考試報名費,免徵營業稅,超過標準收取的上述收費,對超過標準部分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對學校收取的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免徵營業稅,收取過程中出現差價收入,應併入應納稅收入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上述收費應全額納入學校統一賬戶,並單獨核算。2、對學校取得的教育經費補償金和非義務教育學費項目中的高中擇校生收費,凡按照津價費字[1995]第151號、津教委監[2003]5號規定標準收取,並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的,不徵收營業稅(學校收取教育經費補償金和高中擇校生收費標准詳見附件)。對未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經費補償金和高中擇校生收費,扣除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部分,其餘額按照“文化體育業”徵收營業稅。對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收入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務業”徵收營業稅。3、對學校收取的除《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外的其他收費,凡經市財政局和市物價局審核批准,列入當年《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並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按照《關於我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執行,不徵收營業稅。對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但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各項收費,對超過標準部分除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外,其餘部分視同違規處理,全部上繳財政。對列入當年《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但未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項收費,對未納入部分徵收營業稅。對未列入當年《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和未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項收費,一律按規定徵收營業稅。4、對各類學校取得的代辦業務手續費,應按照“服務業”徵收營業稅。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供非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文化體育業”徵收營業稅。對符合財稅[2006]3號文件規定,提供養育服務的託兒所、幼兒園按照津政發[1987]76號和津價費字[1994]8號文件規定收取的管理費(教育費)和保育費,免徵營業稅;其他各類超標準收費,一律徵收營業稅。(記者 柴宴賓 通訊員 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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