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6]131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庫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一直深受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為切實落實大壩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庫效益,現就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國現有各類水庫8.5萬餘座,水庫總庫容達5542億立方米,約相當於全國河流年徑流總量的五分之一。全國水庫防洪保護範圍內有3.1億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億畝農田;全國水庫等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約6000億立方米,包括北京、天津等在內,全國有100多座大中城市,主要或全部依靠水庫供水;水電裝機容量已突破1億千瓦,佔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4.24%,水電年發電量佔全國總發電量的14.77%。水庫是江河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調控水資源時空分佈、優化水資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歷年的防洪抗旱、生産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在2005年,水庫的科學調度為珠江壓鹹補淡、應對松花江水質污染,以及在漢江、閩江防洪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國水庫也存在建設先天不足、後期管理不善等問題,不僅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甚至發生過垮壩,給人民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教訓非常慘痛。雖然近年來由於加強管理和開展大規模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庫安全形勢總體有所好轉,但對水庫安全仍不能掉以輕心。各地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要進一步加強對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庫大壩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能,切實做好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保證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庫工程的綜合效益,為確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提供堅實基礎,進而為實現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撐。
二、全面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
各地要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大壩安全責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按照隸屬關係,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水利、建設、農業、交通、國資、林業等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的主管部門;企業業主是其所屬水庫的責任主體;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庫,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為政府責任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管。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國性新聞媒體公佈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責任人名單的公佈方式。
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2006年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按照附件形式填好後於2006年4月30日前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要求用Excel製表,在報送文件的同時報送電子錶格,電子信箱:ytxu@mwr.gov.cn)。以後每年4月30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年度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原責任人工作變動,新任領導即為責任人,並及時向水利部報送。
三、制定水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各水庫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國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在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制定水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水庫突發事件指因超標準洪水、工程隱患、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潰壩、水質污染、戰爭或恐怖襲擊等因素導致的水庫重大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內容。應急預案原則上按管理權限由相應的政府審批並組織落實。應急預案應在2006年主汛期前完成審批。
四、建立水庫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水庫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報告制度中要明確各類事故的報告主體、程序和時限,説明水庫基本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和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威脅對象和擬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發生重大險情、垮壩、影響縣及縣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庫水質污染及人員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庫管理單位及主管部門要立即報告受影響地區的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報水利部。水利部受理電話為(010)63202689,63202807;傳真電話為(010)63202807,(010)63202685。
五、落實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和安全鑒定等制度
要切實落實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和安全鑒定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水庫要在2006年12月31日完成大壩註冊登記工作。大中型水庫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小型水庫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安全鑒定。不具備安全鑒定條件的小型水庫,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水庫主管部門進行基本的安全評估和大壩安全類別認定。水利部將對註冊登記和安全鑒定進行抽查並公佈抽查結果。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水庫安全檢查、巡查等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落實。
六、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各地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屬地方項目,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負責進行除險加固。對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補助項目,各省要按照我部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責任書明確的有關責任,逐庫逐條加以落實。對目前中央補助項目中有的存在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投資計劃管理混亂、"三項制度"落實不規範和驗收率低等問題要重點加以解決。各地要對本地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制定規劃並做出整體安排,並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加以實施,要在"十一五"期間基本完成現有大中型和位置重要、險情嚴重的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除險加固在建工程,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處理好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係,合理安排工期,確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險加固項目未驗收的水庫,不得按正常水庫投入蓄水運行。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 要對水庫安全度汛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合理的調度運用方案並嚴格執行,並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有重大險情的水庫,有必要的必須空庫迎汛,確保水庫安全。
各地在進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水利部頒發的《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要求,論證通過降等、報廢解決水庫安全問題的可行性,將降等、報廢作為解決水庫安全問題的措施之一。
七、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小型水庫的安全問題一直較為突出,各地要切實按照水利部《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意見》要求,在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經費、加強安全檢查、加大培訓力度和推進小型水庫規範管理等方面重點突破,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效益發揮。每座小型水庫都要確定一名相應的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要健全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並落實管理責任。無專門管理機構的小型水庫,要將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實到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水閘、淤地壩、塘壩等其他水利設施,也要按有關規定將安全責任和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八、加強水庫管理隊伍能力建設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庫管理隊伍能力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積極組織對水庫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運行觀測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等各類人員進行培訓,將學歷教育與崗位證書培訓相結合,將脫産學習與在職日常培訓相結合,將長期培訓與短期輪訓相結合,注重職工素質教育和技能培養,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逐步建立起適應新形勢要求的水庫管理隊伍。各類水庫管理人員要逐步達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要求,關鍵崗位要逐步探索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九、加快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步伐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2002]45號)要求和本地對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總體安排,扎紮實實推進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要抓緊完成定崗定編、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費用的測算等基礎工作並加以切實落實,積極推動管養分離,妥善安置分流人員,落實社保政策,保持改革的穩定,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通過改革較好地解決水庫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有效地建立起滿足新形勢要求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水庫的良性和安全運行。申報中央補助計劃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要同時報送經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批准的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原則上水庫管理體制改革任務必須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積極推動水庫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和現代化建設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完善水庫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積極開展水庫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進一步規範水庫管理工作。要加強大壩安全監測、水庫通信預警、水雨情測報預報系統等設施建設,增強水庫管理和科學調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斷提高水庫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確保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水庫綜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