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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第26次常務會原則通過三項惠民政策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來源:新疆日報

    新疆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司馬義·鐵力瓦爾地20日上午主持召開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並原則通過了《自治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城務工人員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關於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即將出臺的這三項政策措施將惠及新疆自治區數百萬各族群眾。

    會議還傳達學習了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今年3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體學習時關於安全生産制度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

    艾力更·依明巴海、陳雷、努爾蘭·阿不都滿金、錢智、宋愛榮、胡偉、黃昌元等出席會議。

    據統計,新疆自治區約有100多萬農民工、80萬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50多萬低保人員和因工傷殘人員,他們的就業、生活和醫療保障關係到新疆自治區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會議討論通過的《自治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自謀職業人員全部納入參保範圍,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只需繳納統籌部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必建立個人賬戶(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予以保留,結存額可以繼續使用),降低了最低繳費年限(由原男性30年,女25年改為男25年,女20年)調整了繳費方式,繳費方式更為靈活,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突出了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照顧政策(參保後不設等待期限,可直接享受基本醫保等待遇)。

    在中央和新疆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持續關注下,新疆自治區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障難問題即將破解。會議原則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城務工人員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今後凡進城務工人員與當地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繳費義務,單位每月7元,個人每月3元,繳費標準應控制在每人每月10元,全部保險費納入住院統籌基金。參加保險的農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據參保繳費時間的長短分別享受3000元、5000元、7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補貼。對於不給職工參保繳費的用工單位,勞動監察部門有權檢查監督,督促其執行。

    會議認為,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實行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時調整,對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會議同意,在今年“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調整新疆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擬增30元-100元/月,月工資標準介於340元-560元/月;二是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擬增130元-200元/月,月工資標準介於440元-670元/月。同時,建議對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最低保證數、公益性崗位的補貼、城鎮低保和工傷殘補貼標準等相應地進行調整。

    會議要求各級政府切實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牢記執政為民宗旨,推進依法行政,高度重視解決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尤其要做好就業、社保、醫療、安全生産等工作,為新疆自治區改革發展和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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