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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重病人救治工作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7日   來源:新華網福建頻道

    福建日報訊(藍雲 楊鐵軍 ) 近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民政廳等6部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福建省今後對流浪危重病人實行先救治後結算、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並實行屬地救治。

    一、定點醫院不得拒絕救治

    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凡發現必須搶救的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均有責任將其直接送往屬地定點醫院救治,定點醫院不得拒絕救治;非醫療救治定點醫院若遇流浪乞討病人,應執行首診負責制先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再轉醫療救治定點醫院救治,以確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

    二、四部門職責有分工

    民政部門及所屬救助管理站綜合負責流浪乞討病人的救助工作,甄別和確認流浪乞討病人的身份,並按規定負責將已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接回或護送回原籍;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政府給予安置。

    公安部門負責社會上流浪乞討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定點醫院對病人病情的論斷、甄別和救治;定點醫院負責對病人及時進行搶救治療。病人病情穩定或治愈後,視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及所屬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過其他方式幫助病人及時離院。

    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救治經費管理辦法,安排專項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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