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6]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最近,一些地方因執法不當引發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正確處理處罰與教育的關係,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 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進行執法。
1、要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以及公安部的四個部門規章進行執法,做到既依法執法,又行為規範、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準確。
2、要在執法中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規定使用規範用語,樹立良好執法形象。
3、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授權由地方立法制定交通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以及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和教育範圍的設定,要積極向地方政府法制部門和地方人大反映,通過地方立法重點解決。
二、要加強規範執法的培訓教育。
4、要結合“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嚴格規範執勤執法行為”專項教育培訓活動,認真梳理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執法技能培訓和執法為民思想教育,使民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切實做到既嚴格執法,又熱情服務。通過規範的執法行為和良好的執法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規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使用。
5、要制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標準和實施非現場執法的適用規範。
6、要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採集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資料進行甄別和審核把關,證據資料要符合執法實體和程序的要求。
7、使用具有計量功能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要符合標準,並經過檢定。
四、要加強宣傳教育。
8、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以突出的交通違法行為為重點,採取多種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交通安全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和文明駕駛意識,改善執法環境。
五、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9、要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交通參與人對交通組織、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使用、標誌標線設置、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民警執法態度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存在的問題,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凡出臺有關限時、禁行、禁停等涉及群眾出行的交通管理措施,要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必要時要舉行聽證。
六、要堅決避免因執法不當引發事端。
10、近期,由於油價上漲等原因,出租汽車行業不穩定因素增多。要教育民警注意執法方式方法,堅決避免因執法不當或執法態度粗暴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索,以實際行動消除不和諧、不穩定因素。
以上通知請迅速傳達到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全體交通民警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