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湖南省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l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預售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理由。———近日,省建設廳鄭重推出的《湖南省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
新出臺的《辦法》,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開發項目立項用地、房地産開發項目轉讓和預售、房地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呈現出市場準入門檻提高、預售條件更加嚴格、法律責任更加明確、誠信制度越發得到重視的特點。系列新規將於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業內人士評價,《辦法》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湖南省房地産開發經營與管理工作已納入法制化軌道,房地産開發經營行為將進一步得到規範,購房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準入門檻確定提高
沒有規範的開發經營管理和企業強大的資金作保障,容易導致房地産開發和經營行為的不規範,擾亂市場秩序,《辦法》提高了房地産行業準入門檻、明確了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及投資項目資本金的監管。《辦法》要求,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對取得四級資質證書和暫定資質的房地産企業,註冊資本提高到不少於400萬元。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項目資本金到開戶銀行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按照投資比例分期專戶儲存。房地産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産)*開發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該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憑證。
《辦法》還規定,設立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書面聽取同級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預售條件越顯“苛刻”
《辦法》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0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部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高層建築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築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的二分之一以上;已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辦法》同時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至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預售條件限制更加明顯。
新《辦法》同時規定,企業存在不良行為的,將在企業信用檔案中記錄並向社會公示,並可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鼓勵開發經濟適用住房
新《辦法》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經營,其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
對於房地産開發的要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地産開發用地時,對下列事項,應當分別書面聽取同級城市規劃、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産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城市規劃設計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産權界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和誠信情況。
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産開發項目,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三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萬平方米;二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5萬平方米;—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