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勞動者適用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勞動者適用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按照下列公式測算:月最低工資標準(元)=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費用支出×每一個就業者的平均贍養人口系數+調整數。
調整數的確定,主要考慮當地全部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就業狀況、勞動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實際工資增長水平等因素。月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天÷8小時×(1+單位應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等因素。
規定還明確,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項目: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獎勵性工資;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