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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從五方面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新華社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部長金人慶簽署財政部令,公佈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公佈實施,標誌著我國行政事業資産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對促進我國國有資産管理向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方向發展,對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對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公佈的《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全面規範了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構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從形成、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具體體現在:一是明確了管理原則。即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即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三是規範了配置程序。為了使資産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體現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結合。《辦法》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産,要求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産,要求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産,必須由本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後,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産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四是強化了使用管理。在資産使用環節,《辦法》不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保證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還建立了資産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産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産,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五是加強了處置管理。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産流失的問題,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同時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産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産獲得的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一五”時期,財政部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全面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

    一是制定出臺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産管理規章制度體系。財政部將根據《辦法》確定的原則,研究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實施辦法,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及特殊資産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細化各個環節的管理,全面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二是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財政部將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辦法、設計資産清查報表體系、開發資産清查軟體,按照“整體設計、試點修正、全面鋪開”三個步驟,儘快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開展一次全面的清查,真正摸清“家底”。

    三是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在資産清查的基礎上,財政部將開發建立全國行政事業資産管理信息系統。以資産清查數據為依據,同時實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增減變動情況,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起中央與地方、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産動態管理信息平臺,以全面、及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從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行政事業資産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是全面加強各環節監督管理。財政部將按照《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對資産配置、處置和産權變動事項等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對國有資産收入形成、徵繳和使用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對資産調劑、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進。努力將《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五是指導推動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按照《辦法》要求,財政部將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絡,加強業務指導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機構和人員;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實際,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具體辦法,共同搞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來源:財政部網站)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將受更有效的監督管理

    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謝登科)財政部6日發佈消息: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近日簽署財政部令,公佈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全面規範了資産配置、資産使用、資産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構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從形成、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   《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辦法》的公佈實施,標誌著我國行政事業資産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對促進我國國有資産管理向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方向發展,對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對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公佈的《辦法》具有以下六大特點:

    一是明確了管理原則。即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即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

    三是規範了配置程序。為了使資産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體現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結合。《辦法》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産,要求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産,要求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産,必須由本單位資産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産存量後,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産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四是強化了使用管理。在資産使用環節,《辦法》不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保證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還建立了資産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産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産,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

    五是加強了處置管理。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産流失的問題,《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産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同時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

    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産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産獲得的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産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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