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江西省衛生廳出臺《江西省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管理辦法(暫行)》,就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的計劃管理、購置驗收、使用保管、計量維修、調劑報廢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醫療設備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屬本辦法管理範圍,鄉(鎮)民營醫院可參照執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管理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並有一名局領導分管此項工作。鄉(鎮)衛生院根據規模和任務,指定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由院長或分管院長負責醫療設備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購置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醫療設備必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施行。設備閒置半年以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調劑使用。(記者 黃錦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