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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5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0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事業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土地違法現象又有所抬頭。這種情況擾亂土地管理秩序,阻礙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如不嚴肅查處,堅決糾正,將使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喪失殆盡,不僅影響當前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影響國家長遠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領導明確要求,對土地違法的新動向,必須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重大案件要嚴肅查處,嚴明紀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現就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清理違法違規用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06〕17號)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對“以租代徵”違法用地、閒置土地和別墅用地的清理,重點是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發後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用地的清理。對2005年1月1日以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記造冊,于6月底以前報部,部將組織核查。對2005年1月1日以來市、縣用地的情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逐一核查,發現違法批地、用地的要認真整改,嚴肅處理。部將組織抽查。

    二、嚴肅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清理違法違規用地的同時,要組織力量嚴肅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違反國家産業政策批地、越權批地、非法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等土地違法行為。

    未依法進行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徵”的,按非法批地從重處理;單位和個人擅自“以租代徵”的,按非法佔地和擅自出租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從重處理。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國務院基本農田佔用審批的,按非法批地處理。違反國家産業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處理;擅自佔地或騙取批准佔地的,按非法佔地從重處理。

    三、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

    各地必須嚴格執行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各項政策。在國務院關於規範各類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性文件發佈和開發區四至範圍落實前,各地一律不得新設和擴建以成片土地開發為條件的各類開發園區。同時,要按照規劃審核確定的開發區面積和邊界落實開發區四至範圍,對拒不落實和擅自調整開發區位置、邊界的,要責令整改。在審核公告的開發區四至範圍外,不得再以開發區名義徵佔土地。對以園、區、城、中心、基地等各種名義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園區,都要嚴肅查處。

    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各類建設項目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程序的,不得批准徵地。必須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徵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必須限期糾正。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為促進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國土資源部與監察部決定,聯合開展對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以來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及處理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應會同監察部門,組織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嚴重侵害農民利益等土地違法問題。通過檢查,對以罰代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錯誤行為予以堅決糾正。

    五、嚴明法紀

    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遏制亂佔濫用耕地之風,關鍵在於嚴明法紀,處罰要到位,追究責任要到位。對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導致土地被違法佔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領導幹部,要依法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置國家政令于不顧,不聽制止,頂風違法的,必須公開曝光、從重處理。對土地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即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非法批地處理。

    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要直接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對有案不查的,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土地違法行為多發且查處不力,或者因徵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地區,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緩受理所在地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申請。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保持氣勢,把握主導,敢於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採取果斷措施,切實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堅決制止、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