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東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1230號
上海、浙江、江蘇、安徽、福建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東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上網電價。
(一) 為解決煤價上漲以及鐵路運價調整對電價的影響,華東電網有關省市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上海市0.44分錢、浙江省0.35分錢、江蘇省0.4分錢、安徽省0.2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低電價、虧損電廠的上網電價,有關電廠電價具體水平見附件六。
(二) 對2006年底以前投運煙氣脫硫設施且尚未在上網電價中考慮脫硫成本的統調燃煤機組,經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後,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15元。有關發電企業執行脫硫電價後,要切實運行脫硫設施。如環保部門在線監測結果顯示電廠脫硫設施未正常運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脫硫電價。
(三) 華東電網有限公司聯絡線口子統配電量電價(含望亭電廠脫硫加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3345元。
(四) 提高新投産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新投産未安裝脫硫設備的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上海市0.4004元、浙江省0.4045元、江蘇省0.375元、安徽省0.356元、福建省0.364元;安裝脫硫設備的機組(含循環流化床機組)上網電價按本條第二款規定每千瓦時提高0.015元。新投産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五) 電價調整後,發電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為幫助水庫移民脫貧致富,促進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決定適當提高電價籌集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上海、浙江、江蘇、安徽、福建省(市)電網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提取標準均為每千瓦時0.83分錢。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安徽省、福建省每千瓦時再提取0.05分錢用於解決地方水庫、水電站移民後期扶持問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提取範圍為省級電網在本省(市)區域內扣除農業生産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上述加價標準執行後,《國家計委關於核定中央直屬水庫庫區建設基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3〕102號)停止執行。
三、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的要求,向華東電網有關省級電網除農業生産(含貧困縣農排)用電外的全部銷售電量、自備電廠用戶和向發電廠直接購電的大用戶收取每千瓦時0.1分錢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計入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由省(市)電網企業收取,單獨記賬、專款專用。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四、為緩解新投産機組對電網公司的影響以及電網投資還本付息壓力,將上海、浙江、江蘇省(市)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77分錢、0.25分錢和0.1分錢。
五、為解決以上電價調整對銷價的影響,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有關省(市)電網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含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每千瓦時分別為:上海市2.2分錢、浙江省1.89分錢、江蘇省2.34分錢、安徽省1.64分錢、福建省0.79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城鄉中小學校教學用電價格統一執行居民生活電價。對居民生活用電徵收庫區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同意上海市在此基礎上再適當提高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具體調價水平請上海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後,報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電價時,要採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七、同意安徽省實行城鄉各類用電同價。農村用戶電價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戶負擔。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九、各地要繼續嚴格執行對電解鋁、電石、氯鹼、鐵合金、電爐鋼、水泥等六類高耗能産業的差別電價政策,不得自行對高耗能産業用電價格實行優惠。要根據高耗能産業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利用價格杠桿淘汰落後的産能,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